对于债券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如果发行费用大于其产生的利息收入,差额需要计入财务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其产生的利息收入,则将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同样计入财务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
在发行一般债券时,银行存款应付债券的面值作为贷方;债券利息调整可以按借或贷方进行。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7号),一般情况下,发行人不需要对取得的冻结资金利息进行核算。
从会计角度考虑,直接将相关的发行费用作为初始计量金额的组成部分是没有问题的。对于冻结资金的利息,比较合理的方法是区分中签部分和未中签部分。中签部分的利息收入应该视同发行费用的冲减,计入初始计量金额。对于未中签部分,其利息收入与发行募集资金没有必然联系,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