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要求:
(1) 专项债券资金必须与项目资本性支出严格对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调整项目,不得调整资金使用用途,并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支出完毕。
(2)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范围必须根据“一案两书”中的建设内容支付相关工程费用,不得支付在建设内容以外的其他工程费用。
2.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资料:
(1)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专项债券资金的拨付和调度。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和合规性负责。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在向项目具体实施企业或个人支付各类款项时,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 项目建设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划拨建设用地相关文件; - 项目规划设计及建设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费用支付,例如发改部门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表(需监理单位确认)、施工单位支付申请、监理单位支付证书、工程照片等。
(2)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资料一式肆份。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和项目具体实施企业各留存一份。
3.专项债券资金拨付程序:
(1) 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拨付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对专项债券资金进行专账管理; - 项目的实际进度应当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2)专项债券资金拨付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 用款计划。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进度,提前一个月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申请书必须由申请单位及具体责任人签字、盖章,并且附有用款说明和计划。项目管理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必须签字确认。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核通过后,将专项债券资金划转至项目管理使用单位; - 申请拨款。项目管理使用单位申请拨款时,需要准备真实完整的支付资料,依次提交给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支付; - 资金支付。各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需求预测资金需求,经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拨付至项目管理使用单位。
(3)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必须参照财政部门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严格要求项目具体实施企业提供拨付依据全部资料后方可将专项债券资金再支付给项目实施开发企业或项目施工方等交易对象。
4.监督管理:
(1) 财政部门应当与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项目专项债券的发行、使用和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2)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债券资金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国有资产运营维护责任,保障专项债券资金建设项目按期投入运营,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债券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据规定的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3)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 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 - 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浪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