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从业人员需遵守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其中,《证券法》第40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其他人赠送的该类证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持有、卖出其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购买股票。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销售和其他私募服务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恪尽职守,诚信谨慎、勤勉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