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金制度:在期货交易中,所有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一定比例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以控制风险。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三、涨跌停板制度: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停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四、持仓限额制度: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防范操纵市场价格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五、大户报告制度: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和意图,对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六、交割制度: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末平仓合约的过程。
七、强行平仓制度: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是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
八、风险准备金制度:为了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而提取的专项资金的制度。
九、信息披露制度:期货交易所定期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包括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公告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