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发行的,而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发行的。
2.发债目的不同。可交换债券的发行目的是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方面的,而可转换债券用于特定的投资项目。
3.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可交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而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
4.对公司股本的影响不同。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而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5.抵押担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要用所持有的上市的股票做质押品,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担保,除过最近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
6.转股价的确定方式不同。可交换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而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7.转换为股票的期限不同。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8.转股价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可交换债券没有可以向下修正转换价格的规定;可转换债券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向下修正转股价。
总体而言,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都是为企业筹资提供了一种更加灵活多样的方式,但是针对不同的情况和目的选择不同的债券类型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和企业的战略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