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的发债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而可转换债券的发债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
2. 发债目的不同。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通常不是为了特定的投资项目,而是为了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发行可转债则是为了特定的投资项目。
3. 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可交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而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
4. 对公司股本的影响不同。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5. 抵押担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要以所持有的用于交换的上市的股票做质押品,并可另行提供担保;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6. 转股价的确定方式不同。可交换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7. 转换为股票的期限不同。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才能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而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8. 转股价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可交换债券没有可以向下修正转换价格的规定,而可转换债券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向下修正转股价。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它的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可交换债券是可交换为他公司股票的债券,由上市公司的股东抵押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发行。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严格地可以说是可转换债券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