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外汇需要开户单位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持有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开户通知》后,再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a.经国家批准专用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的外汇; b.经批准向境外法人、自然人发行股票取得的外汇。
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必须在其注册或当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如果在境内其他区域开设外汇账户,还需要在当地注册或登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核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并且按照规定去办理开户手续。除了以上材料外,开户单位还需要填写开户申请书,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开户手续。如果境内机构要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必须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在境外开户。
2.以下外汇,开户单位可以直接持以下有效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a.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需持有外汇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b.驻外机构的外汇,需持有设立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投资意向书; c.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所获取的外汇,需持有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3.以下外汇,开户单位必须首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持有外汇局核发的《外汇账户使用证》后才能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a.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 b.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c.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d.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 e.保险机构受理外汇风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开户单位向外汇局申请领取《外汇账户使用证》必须持有以下材料:
a.申请开立账户的报告; b.企事业单位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其他单位持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 c.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外汇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会发放《外汇账户使用证》,其中注明账户的币种、收支范围、使用期限以及相应的结汇方式,开户单位凭证在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