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2017)第五号文件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了修改,明确“定价基准日”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在此之前,定价基准日可以是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的首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此外,第十三条对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说明,包括确定发行对象、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限售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