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外汇业务的银行,负责收集、审核、认定和办理出口收汇的结汇手续。同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和核拨留成外汇额度的比例,确保资金流入中央外汇储备。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360问答各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各部门进出口公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负责组织和监督出口收汇的结汇工作,保证资金及时结汇并按规定上缴和留成。同时,应加强对外贸企业的纪律和监督,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三)中信实业银行及其他专业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接受中国银行结汇后的外汇资金,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在境内经营取得的外汇收入,负责办理外汇买卖、外汇汇兑和外汇结算等业务。 三、反外汇逃漏税工作 (一)各级海关、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外贸企业的税收监管和查处工作,防止逃漏税行为。出口企业的收汇、用汇等全部业务,须按国家规定及时在银行办理结汇、付汇手续,确保资金合法流转。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应加强外汇监管和反逃漏税工作,建立外汇违规行为检查与处理机制,发现和查处违规企业和个人。同时,加强对境外投资等外汇业务的监管,防范外汇逃漏税的风险。 上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