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收结汇,所得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三)个人在境内外旅游、探亲、访友、学习、医疗等个人原因需要的换汇及用汇,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 (四)其他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个人经常项世组动雕因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分为个人境外收入、个人赴境外旅行、探亲、访友、学习、医疗等支出、个人赴境外移民、留学及其他个人资本项下外汇支出和个人境内外币货币兑换对。 个人赴境外旅行、探亲、访友、学习、医疗等支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年度总额内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可按规定办理。 个人赴境外移民、留学及其他个人资本项下外汇支出,应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个人境内外币货币兑换,应当在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凭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汇至本人境内外汇储蓄账户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至境外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除非法渠道和途经进行外汇转移和隐藏外汇,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法外汇交易和非法外汇汇款、汇出境。 个人因个人原因需要自购外汇兑换外汇现钞,应当在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合法交易,不得影响银行和支付机构正常的外汇业务运作及结算业务。 个人不得以虚假的原因、事实和证明材料办理外汇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越权代办外汇业务。 第十三条 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制度,审核涉外个人资料真实完整性。 第十四条 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涉外个人提供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外界披露个人隐私。个人可以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查询自己的外汇结售汇账户信息和交易明细。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