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在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应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提供相关特别意见。如果发行人是自主创新企业,还需在特别意见中说明其自主创新能力。
扩展资料: 创业板上市的要求如下: 1. 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在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度延长,但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的截止日可以是年末、半年末或季末。 2. 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应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还可以在公司网站上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保持一致且不得早于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3. 发行人在股票发行前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和获取文件的途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