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的证券交易佣金采用了3.5‰的固定佣金比例,该制度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佣金水平较高。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固定佣金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不利于证券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也妨碍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并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由于证券交易额的急剧增加,证券公司佣金收入大幅增长,一些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开始降低佣金。这种低佣金行为违反了规定,也引发了市场秩序混乱,因此证监会制止了这种行为,并开始研究佣金比例的调整。
2000年底,证监会成立了佣金改革研究小组,经过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提出了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的佣金改革方案。最终,证监会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支持下,于2002年4月4日发布了《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该通知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
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是依据该通知制定的,实行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的佣金制度,而非完全的佣金自由化。根据通知,股票佣金理论上只能在3‰~0.2175‰之间浮动,有底线的界限。证券公司收取佣金是合法且必要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券商的各项成本和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