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要求,证券公司需要与其控股的期货公司共同成立一个自查行动小组,重新审定IB资格。审定原则是以总部为基础,以营业部为单位。在总部审定通过的基础上,营业部需要逐个报告、核查并批准。此外,证券公司还需要根据自身系统承受能力评估业务规模。对于中介业务,必须设立专门部门。证券总部需要至少配备5名专人主管,而营业部至少需要两人。专业人员不得从事除中介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同时,证券公司需要建立中介业务人员档案,并报送监管部门。中介业务将纳入证监会的日常监管体系,并成为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评分评级的标准之一。根据了解,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介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积极稳妥发展,证监会于2007年4月发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介业务试行办法》。到目前为止,主要券商已经获得了IB总部资格。然而,由于股指期货一直未推出,券商与期货公司的业务合作主要局限在商品期货范围内。随着目前股指期货获得国务院的原则批准,监管层也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对券商IB业务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