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量化券商存在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 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从而牟取非法利益;
2) 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支付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支付费用,以取得加入或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从而牟取非法利益;
3) 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上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从而牟取非法利益。补充资料:《禁止传销条例》中将传销定义为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要求被发展人员以支付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妨碍社会稳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同时,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参考资料:禁止传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