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属于限制转让的股票才能进行股票质押,质押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由于只需办理质押登记,而不需要办理股票过户,股票实际上仍在你自己的账户里,证券公司没有权力随意处置。否则,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因此不必担心质押出去的股票有风险。
其次,在实际操作中,为维护自身利益,证券公司通常会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处置质押股票的条件以及违约后的处置方式。约定的处置情形包括:股票出质人的财务或信用状况急剧恶化,可能违约;质押的股票所属公司出现重大利空,导致股票无法转让;股价跌到约定的处置线,出质人既无追加担保又无赎回股票。
再次,如果你已经违约,证券公司通常有三种方式处理你质押的股票:一是直接在二级市场或大宗交易中卖出;二是通过中登公司办理过户;三是通过司法途径拍卖或变卖这些质押的股票。但由于复杂程序,处置速度较慢,一般不选择这种方式。
最后,如果你质押的股票被强制平仓,合同中没有约定证券公司可自行处置,你又不愿追加担保或花费赎回股票,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协助处置。证券公司在卖出质押股票后,扣除借给你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你。
如果证券公司通过卖出股票的方式处置你质押违约的股票,这种大量抛售通常对股价有冲击,可能导致股价大幅下跌。为减少损失,券商通常会以相对温和的方式持续卖出,股价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比较低迷。
此外,尽管证券公司无权直接处置你的股票,但质押后,证券公司持有这只股票的头寸可能增加。证券公司可能会增加融券业务的比例,或归还借入的股票数量,间接对股票价格产生一定影响。
因此,券商不会主动处置你质押的股票,除非你违约或无力追加担保导致股票被强制平仓。这种被迫处置大量股票的行为显然对股价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