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股东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 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提出建议、投票和选举,并可以委托他人代表行使股东权利。 2. 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中得到股息。但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具体金额取决于公司的盈利状况和分配政策。普通股股东只能在优先股股东得到固定股息之后才能享受股息分配权。 3. 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并发行新的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照自己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股票,以保持自己对企业所有权的比例。 4. 剩余资产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如果在偿还债务后还有剩余资产,那么这部分剩余资产将按照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进行分配。
与普通股相对的是优先股。优先股在利润分红和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优先股具有以下特点: 1. 优先分配权:在公司分配利润时,持有优先股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的股东先进行分配。不过,优先股的股利是相对固定的,每年所得的股息金额是固定的。 2. 优先求偿权:如果公司进行清算并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股东将先于普通股股东进行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当公司决定连续几年不分配股利时,优先股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表达他们的意见,以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