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分红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6条。根据该条例,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可以不再提取。如果公积金不足以修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公司应先使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可以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再提取任意公积金。如果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仍有剩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第34条规定分配,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有些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不得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如果违反了规定,股东必须将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