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改进后: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八条,期货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在申请日前的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并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同时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