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需要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才能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此外,在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有两人的期货或证券从业时间必须在五年以上,其中至少有一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必须在五年以上且持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时间必须在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