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期货交易所中,非期货公司的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1. 不得利用结算业务关系以及从中获取的结算信息,来损害非结算会员和客户的合法权益。2. 不得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3. 不得从事中国证监会禁止的任何其他行为。注意事项:以上的行为准则需要被期货交易所中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