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者需持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开设深圳股东账户,才能办理新三板开户手续。
2.投资者需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并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的特别声明,才能买卖挂牌公司股份。
3.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需委托主办券商办理与其签订的代理报价转让协议。卖出股份需委托代理券商办理买入该股份的事宜,如需另一家券商卖出该股份则需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4.与沪深股票类似,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登记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易,提供清算和交收服务。
新三板股票的交易方式及规定如下:
1.挂牌股票可以采用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等方式进行转让。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应当由2家及以上做市商提供服务,其中一家做市商须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2.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买卖权限的投资者可通过主办券商柜台、互联网、自助终端等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3.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如遇停市不顺延,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转系统休市。
4.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卖出股票获得的资金当天可用于购买证券类资产,但不可取现。做市商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卖出。
5.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是1000股或其整数倍,如果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6.挂牌公司股票转让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按成交原则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则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7.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申报当日有效。
8.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暂不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