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如出现以下情形,则可被交易所要求停牌:
1. 公司累计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以上;
2. 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所负债务;
3. 公司因财政原因而发生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的事项;
4. 全体董事、监事、经理人所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份总额低于交易所规定;
5. 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解释有关资料及时且完整地给出解释,否则会被视为不实记载;
6. 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并且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7. 公司的业务经营面临显著困难或重大损害;
8. 公司发行证券时出现违反法规、交易所规章或虚假情况等情况;
9. 公司因财务困难而暂停营业或有停业可能,并被法院对其证券做出停止转让裁定;
10. 经法院宣告破产的;
11. 公司组织及营业范围发生重大变更,被交易所认为不适合继续上市。
此外,如果上市公司计划进行重组、发新票券、供股集资、发股息,或计划拆细或合并上市证券,或者有停牌计划,也应要求停止上市买卖。
当股票停牌时,证券行情表中会显示“停牌”字样,股票买卖自然停止,该股票一栏即为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