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息、股息或红利不计入企业收入,而是单独计算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或红利所得。根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四人自行纳税申报。这样就能更好地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合法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