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结算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制约形式:债券所有权转移和权利质押与结算款项的交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了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其中包括甲、乙、丙类账户。只有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甲类账户。而丙类账户则不支持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交易,必须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然而,一些不法金融机构和丙类账户的人员相勾结,利用异常的结算模式和结算价格来进行内幕交易和非法利益输送。这时,丙类账户就变成了强势方,并实现了空手套白狼的目的。总之,债券结算中的不同制约形式需要通过不同的债券一级托管账户来解决。但如果不法金融机构与丙类账户相勾结,就可能发生内幕交易和非法利益输送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