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资金运作需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为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可实行意愿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经外汇局或银行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银行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二、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银行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范围包括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外汇资本金、保证金专用账户及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结汇等支出、银行人民币贷款及其他支出。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
三、依据真实、自用原则使用资本金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证券投资、委托贷款、借贷、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等用途。
四、便利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其他企业按原币划转或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申请者需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并填写《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银行应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并留存证明材料备查。
该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提升相关支付管理的风险防范和服务水平,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