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开户单位包括符合《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境内机构和驻华机构,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
2. 开户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可以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各总行及其分支行并在经外汇局批准后,30个工作日之内凭《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需填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的回执联并退回给开户单位。开户单位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持回执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
4. 同一性质的外汇帐户,一个开户单位一般只允许开立一个。如果确有开设两个以上帐户的业务需要,外汇局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严格审批。
5. 如果开户单位丢失了《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必须在报纸上进行声明作废,并携带声明和补办申请到外汇局办理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