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均可开立外汇帐户。 2. 开户单位可以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各总行及其分支行开立外汇帐户。 3. 开户单位应按照外汇局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全部材料,并获得外汇局的审批批准,之后应该在30个工作日之内凭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填写批准书回执联并退还给开户单位,开户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持回执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 4. 同一性质的外汇帐户一个开户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开立两个以上帐户的,外汇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5. 如开户单位丢失了《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应登报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及补办申请到外汇局办理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