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可以是经营外汇业务的各大总行及其分支机构。
3、开户单位应根据外汇局的要求提供需要的所有材料,获得批准后在30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会填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并退回给开户单位。开户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持回执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
4、对于外汇帐户相同类型的情况,原则上一个开户单位只允许开立一个帐户。如果确实需要开立两个以上的帐户,外汇局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严格审批。
5、如果开户单位丢失了《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有声明和补办申请到外汇局办理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