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境内机构(除金融机构外)开立外汇账户,我国外汇管理局规定了以下条件:
1.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 具备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核准的机构。
(2) 拥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2.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外汇管理局规定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
(1) 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及外汇贷款
(2) 偿付境内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
(3) 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4) 外商投资企业投入的资本金
(5) 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
(6) 资产存量变现获得的外汇
(7) 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买卖B股的外汇
(8) 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3. 申请材料:
境内机构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准备以下材料:
(1)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5)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就是关于我国外汇局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及所需材料的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