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期货公司不得欺骗客户或者隐瞒重要情况。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最低价、开盘价、收盘价等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交易行情和价格预测信息。
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规定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存放在专户中。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个客户设立单独的账户,并且不得混码交易。如果会员或者客户的保证金不足,应当立即追加或者自行平仓,否则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应当强制平仓。
期货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且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仓库不得出具虚假仓单,违反期货交易的规则限制商品的入库和出库,泄露商业秘密,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参与期货交易。
如果会员或者客户违约,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应当先使用其保证金承担责任。如果保证金不足,应当用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并获得追偿权。对于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统一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