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作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人员,在其任期或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或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也不得接受他人赠予的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这些人员如拥有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应当合法转让。然而,从事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从事包括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等行为时,必须遵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