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使用房票购房可获10%购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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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昌日报报道,南昌市政府于4月12日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自5月11日起开始执行。该意见明确了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和青山湖区(不含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将全面采用房票安置方式。对于在南昌市城区(不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受征者,在房屋征收部门辖区内,将给予被征收人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使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的购房补助。具体规定为:使用房票购房的需在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可获得10%的购房补助;第4到第6个月使用的可获得8%的购房补助;第7到12个月内使用的可获得5%的购房补助。房票是指将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给被征收人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被征收人,使用人限定为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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