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该解释第二条规定,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如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证明书,该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根据该解释第三条,不具备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获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
(大湾区之声)
按照该解释第二条规定,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如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证明书,该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根据该解释第三条,不具备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获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
(大湾区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