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范,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能从事以下活动:1. 进行诊疗,包括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2. 开具药品处方; 3. 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规定的中药饮片; 4. 进行医疗气功活动; 5. 从事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诊疗活动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