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5月6日印发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其中规定,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进行诊疗活动,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 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危险性的技术方法;2. 不得开具药品处方;3. 不得向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规定的中药饮片;4. 不得开展医疗气功活动;5. 不得从事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