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优化实施减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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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辽宁省将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直至2025年4月底;符合条件的地区将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并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同时,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缴纳方式补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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