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函,卖方各自向公司做出保证并担保,在核数师审核综合财务报表的三个担保期间,目标公司的实际溢利分别不少于2000万港元、2500万港元和3000万港元。如果实际溢利高于担保溢利,卖方应占实际溢利及担保溢利差额的50%。若需了解更多收购事项,请参阅通函。
根据核数师在2023年4月28日出具的第三份担保证书,目标公司在第三个担保期录得实际亏损约2505.6万港元,未满足第三笔担保溢利。因此,卖方需向集团支付第三笔担保溢利补偿。根据买卖协议,第三笔担保溢利补偿将由1500万港元的保留代价部分抵销所满足。卖方需在七个营业日内以现金共同及个别向集团支付第三笔担保溢利补偿余额约4005.6万港元。
此外,卖方需向集团支付第二笔担保溢利补偿余额约1306.2万港元。由于集团于2022年12月已启动法律程序,公司将于适当时作出进一步公告提供最新资料与进展情况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