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宋京逵律师分析表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20条都原则性地规定了经营者应该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条件等,也规定了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等。宋京逵进一步指出,“设置有效期的蟹卡是一种格式条款,更通俗来讲是一种霸王条款,因为蟹卡是一种预付消费卡,消费者预先支付了货款,这意味着商家无偿使用了消费者预付的资金,在这种模式下,消费者没有提货,商家其实没有因此产生任何的成本。因此,消费者有权退卡或者要求商家继续发货。如果商家在一开始就没有准备发货,而且违法所得构成了一定数额的话,有可能构成形式上的诈骗罪。” (新浪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