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明确GDR境内基股上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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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对于本所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全球存托凭证,并申请其境内新增股票在深交所发行上市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在深交所上市满1年。如果存在重组上市情形,则应在完成重组上市后满1年;

三、根据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股票收盘价计算的上市公司A股平均市值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亿元;

四、需要符合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是对于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通知的内容进行的简要概括和解读。详细内容可参阅深交所发布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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