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清理的范围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与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重点清理的对象是那些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行为的规定和做法,以促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
清理工作将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进行。对于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政策措施,将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废止;对于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修订,确保“应清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