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核污染水排放前的监测存在延迟,无法及时判断排放是否符合标准。这可能导致不合格的核污染水直接排入海洋,对海洋环境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二是核污染水混合后的监测可能会造成不合理的稀释。日方计划将10罐核污染水混合后取样监测,这可能导致高浓度的核污染水被低浓度的核污染水稀释成达标的核污染水,掩盖了潜在的环境风险。
三是需要进行公开透明的长期国际监测。日本福岛核污染水的排海事宜涉及全球海洋环境和公众健康,因此应接受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并实施公开透明的国际监测和监督。不能仅仅依靠日方主导下的“摆样”式监测,这样无法得到全面客观的评估结果。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呼吁日方加强监测事前预警能力,提高监测水平,确保核污染水排放符合国际标准和相关公约,同时保障海洋环境的健康和公众利益。我们也将密切关注日本福岛核污染水的处置情况,并与国际社会一起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全球环境安全和公共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