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对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说明。
根据公告内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以及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的标准征收消费税。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的标准征收消费税。而航天煤油则参照航空煤油延缓征收消费税。
此次公告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部分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利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管理和收入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