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交易完成后,实际控制人许泓和郭孟榕共同控制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达34.99%,超过公司另一位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交易对手方沈畅、聂杰等8名交易对手方合计持有公司18.52%的股份,对公司的控制权也有一定影响。公司在报告书中给出了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理由,即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同时,公司也对共同控制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稳定性做出了说明,并将结合历史表决情况来进一步证明其合理性。总体来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构成得到了较大的变化。但从公司交代的情况来看,共同控制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稳定性得到了保证,也没有导致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此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还需进一步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