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措施》对《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增加了5种从严管控情形。其中,要求矿井应综合考虑生产规模、开采顺序和配采要求,编制生产衔接和灾害治理规划,严禁随意调整采掘规划计划。正常生产矿井年度衔接计划圈定的采掘范围应在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可采区范围内,每季度要定期分析“三量”变化情况。
针对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同时分析“抽采达标煤量”情况;灾害严重矿井要同时分析隐蔽致灾因素查清、治灾措施落实、治灾效果评估等情况,确保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时,要合理确定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个数、采(盘)区个数、开拓和采区巷道布置及采区内采掘工作面个数,严格审查移交生产时的矿井“三量”可采期,从设计源头上避免采掘接续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