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广西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并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办法》,在获得预售许可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不得与拟销售的商品房订立任何意向合同条款,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预售价以外的费用。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制作商品房预售广告或其他宣传时,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这一规定将有助于防止一些不正当的销售行为和市场不稳定因素的出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也发出了通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力度,为广大购房者提供安全、稳定的购房环境。